隨著建筑領域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現象的頻現,為規范項目經理的職務行為,規范項目部用章行為,加強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提升公司項目部的法律意識,提升依法治企的水平,特轉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領域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文件,供公司員工學習。(監察審計法務部 胡顯娟)
來源: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為加強建筑領域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現將我們調研中收集到的有關問題梳理匯總解答如下,供審理案件時參考。
一、如何理解和確定建筑領域涉及項目經理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案件的管轄?
答:實踐中,由于建筑施工企業分支機構數量眾多、分布分散,建筑施工企業的注冊地、施工項目所在地、被告人戶籍所在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地往往不在同一地區,導致以項目經理為主體的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案件容易產生管轄方面的爭議。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對項目經理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一般可按以下幾個原則加以把握:
?。?)建筑施工企業的工程項目所在地與建筑企業注冊地一致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均當然具有管轄權。
?。?)建筑施工企業的工程項目不在建筑施工企業注冊地,但所挪用、侵占的資金是由建筑施工企業匯到項目地的,該建筑施工企業注冊地可視為犯罪結果發生地,當地司法機關具有管轄權。
?。?)被告人居住地、工程項目所在地、資金匯出地均不在建筑施工企業注冊地的情況下,可參照單位犯罪、網絡犯罪等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的項目部作為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本質上是建筑施工企業內部分支機構,項目經理在分支機構實施的犯罪可視為建筑施工企業內部人員實施犯罪,有關犯罪行為也必然侵害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產利益、使其遭受財產損失,故也應認可建筑施工企業注冊地的司法機關有管轄權。
二、如何理解和認定建筑領域項目經理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中的主體身份?
答:項目經理的形態多種多樣,既包括建筑施工企業依法設立的企業內部承包人員,也包括掛靠、非法轉包等情形下的項目實際負責人;有的與建筑施工企業先前簽訂了勞動合同,有的補簽了勞動合同,有的根本沒簽訂勞動合同,能否成為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職務類犯罪的主體,既要作形式審查,又要作實質判斷,不宜一概而論。一般情況下,對項目經理的主體身份問題,可按以下幾個原則加以把握 :
?。?)對于項目經理與建筑施工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的情形,由于二者之間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項目經理由建筑施工企業任命,且以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符合職務類犯罪的主體要件,可以成為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職務類犯罪的主體。
?。?)對于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掛靠、非法轉包情形,對項目經理的主體身份問題,可以按“授權型項目經理”和“非授權型項目經理”作進一步區分。所謂授權型項目經理,指建筑施工企業通過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出具任命文件、介紹信、委托書或者其他授權方式,賦予與建筑施工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的項目經理以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對外行為的權限,建筑施工企業愿意對外承擔責任的情形,授權型項目經理可以成為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職務類犯罪的主體。所謂非授權型項目經理,指與建筑施工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的項目經理與建筑施工企業之間,既沒有內部承包協議、任命書等文件,也不存在其他足以證明其已獲建筑施工企業明確授權的情況,項目經理對外擅自以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從事相關行為的情形,非授權型項目經理不宜成為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職務類犯罪的主體。
三、如何理解和認定施工項目資金所有權歸屬,項目經理將施工項目資金、工程材料等財物占為己有或者將工程款挪作他用是否可構成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犯罪?
答:依法準確認定施工項目資金等財物所有權歸屬,是審查認定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前提和基礎。在項目經理內部承包責任制下,項目經理墊資
現象十分常見。因此,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應以施工項目資金本質上是否墊付為判斷標準,具體可分以下三種情況加以把握:
?。?)對于項目經理墊付范圍內的施工項目資金,墊付并不改變其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即應確定施工項目資金的所有權仍歸屬于項目經理。在此情形下,項目經理“侵占”、“挪用”其自己墊付的施工項目資金的行為一般不宜以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犯罪定罪處罰。
?。?)對于項目經理墊付范圍外的施工項目資金,工程沒有完工的,應當以工程結算節點為界。結算以前或者無法進行結算的,施工項目資金的所有權歸屬于建筑施工企業,結算以后施工項目資金的所有權歸屬于項目經理。
?。?)建筑施工企業與項目經理對資金歸屬、資金使用范圍等進行明確約定的,從約定。
四、如何理解和把握建筑領域偽造印章犯罪的定性處罰?
答:偽造印章犯罪是建筑領域較為常見的犯罪,通常不單獨出現,而是作為偽造證據、虛假訴訟等行為的一種手段。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印章,不僅包括公司公章,還包括公司項目部章、合同專用章、技術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印章。項目經理偽造上述有關印章的,可認定為偽造公司印章。對項目經理實施違規利用(偽造、偷蓋、修改粘貼方式)建筑施工企業印章、虛假訴訟以及損害建筑施工企業利益的其他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宜根據從一重罪處斷等原則依法處理。
五、如何理解和把握建筑領域項目經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定性?
答:《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項目經理拖欠、拒不支付民工工資等行為具有較大的威懾作用。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項目經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還存在主體身份難確定、入罪標準不明確等問題。對此,一般宜按以下幾個原則加以把握:(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條的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用工單位,也包括用工個人。(2)當建筑施工企業為用人單位時,應由建筑施工企業對外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責任,項目經理以逃匿、去向不明等方式轉移資產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可按職務侵占等犯罪處理,一般不宜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性處罰。(3)當項目經理作為用工主體時,其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轉移財產、逃匿、去向不明的,宜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如何理解和把握建筑領域項目經理虛假訴訟行為的定性處罰?
答: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申請執行,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缎谭ㄐ拚福ň牛穼嵤┖?,對于項目經理虛假訴訟行為,可按以下原則加以把握:
?。?)對于項目經理與他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行為一般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實踐中,應注意審查虛假訴訟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單位行為。若項目經理以其個人名義,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并將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項目經理構成個人犯罪。若項目經理以其所在單位的名義進行虛假訴訟,且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可構成單位犯罪。(2)項目經理實施虛假訴訟,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同時構成詐騙罪、職務侵占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